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想請教先進 這條所說
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已起訴這部分 是指什麼情況? 如果被侵害人死亡
起訴後 繼承人可以主張 此人格損賠的請求權了嗎?
所以沒起訴前 他就不能繼承這請求權? 起訴後才可以?
這樣好像有點怪怪的 應該不是我想得這樣
不曉得這點 要怎解釋比較好?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