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人物:
大哥阿財
三哥阿土
阿土的雖小兒子阿寶
故事背景:
民國100年左右,大哥阿財將自己的套房業務口頭委託於弟弟阿土管理,
阿土負責找房客簽約、管理及收租,阿財自己則當大房東。
套房總共三間,之後陸續租了出去,
可能因為無知、方便或是有什麼額外的打算,
套房簽約時,都以自己的筆跡簽兒子阿寶之名當作租約人。
其中還有一間,竟是用固定匯款到阿寶已沒再使用的郵局帳戶。
時間來到105年,阿土突然離世,
阿寶悵然從外地回鄉辦理父親的後事,
火化父親之後則將租賃契約交回給阿財,
將套房的業務交還給阿財管理。
萬事沒料到,阿財事隔一年這個moment,
宣稱阿土都說景氣歹歹房子都沒租出去,
但實際上卻有租賃契約,以不當得利起訴阿寶,
提供租約當證物與自己的房屋稅單,並試算阿寶需返還期間租約六十萬元。
但是
阿寶覺得很雖小,
因為翻了父親的筆記本,明明每月都有固定現金支出交給阿財。
覺得正義無法伸張,只好慰藉鄉民的正義。
提問:
1.租賃契約上,阿土捏造之簽名是否有證物的效力?能提供什麼當反舉證?字跡?
2.阿財與阿土的口頭約定是否可當起訴的事實與理由
3.阿土歷年的筆記本是否能當反舉證
4.現金往來是否就沒有相關的資料能當反舉證
5.各位前輩會給阿寶有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