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鄭案此次無罪判決書內容之一部,這次判決院檢辯三位一體,都確認兇嫌開了三槍,
每槍都打中員警蘇憲丕,第一槍是擊中蘇憲丕大腦,也確認蘇憲丕擊發了5顆子彈等既定
事實。
但院檢辯三位一體為了讓鄭性澤無罪,而必須讓已死的羅武雄(鄭性澤的老大)成為兇手,
於是鄭性澤的無罪判決這樣寫著:本院認為羅武雄先開槍,蘇憲丕一面閃避一面還擊,遂
遭羅武雄擊中而失其應有的準度,而沒能擊中羅武雄,羅武雄則是被稍後開槍的2位員警
開槍擊斃。
所以是說:大腦中彈的人有能力一面閃躲一面還擊開槍,只是因此射不準,是吧?
這符合論理法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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