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一家飯店的房務部實習。
當初在面試時,這間飯店給出的條件是一個月最少月休八天。
但是我實際進入這家飯店後,假表上是寫月休九天。
但是實際休假天數只有七天,還有兩天是強制到公司上班。
但是這兩天上班所做的房間會以一間75元的價錢付給我。
我問了其他同樣也在實習的同學發現他們被叫回去做房間是以PT的身分去的,並且不是強制。
除此之外,他們做一間房間的錢是120元,比起我75相差甚多。
另外,正職阿姨告訴我這個工作是屬於責任制的。
但是我們這批實習生有時候會因為房間數過多或者太難做而做到超過下班時間五點,有時候如果碰到補貨或者是盤點的時候更會在公司待超過12小時。
這些超過下班的時間也不算加班時數。
再來,這個部門的請假制度特別的特殊。一天只能准許一個人請假。
所以第二個人想要請假的話就不能了。
而我遇到的問題就是我個人因為身體不舒服發燒也看過醫生了
但是還是持續地感到不舒服,所以一大早打電話去公司請假
但是公司卻以今天正職的房間量已到16間(超過標準量3間)為理由不能請假。
想請問各位這些事情有違反任何法規嗎,或是我個人沒辦法適應這種餐旅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