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大大好!
敝人在下有一個契約問題想請教
我因為工作認真被老闆升格為合夥人,簽定合夥契約並約定盈餘分紅%數。
合夥第1年有簽定合夥契約,約定合夥期間為25年。然而,第2年老闆並沒有
依據合約訂定的%數發放分紅,只有給年終獎金一個月。
我想不知道是不是因為這個理由(沒有依據合約內容發放分紅)
老闆又給了一次合夥契約,一樣約定合夥期間是25年。但有趣的是,
合約裡面多了一條類似續約條款: 本契約1年簽定1次。
時至今日,老闆從沒有給我看過401表,因此我根本不知道公司盈餘多少
每年的分紅都只有16萬左右。因此,想提出拆夥。
我的問題是:
既然現在的合約裡面有訂定本契約1年簽定1次的條文
那表示現在的合約屬於「不定期契約」,也就是我只要依據民法686條聲明退夥就好了?
不知道我這樣的理解正不正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