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各位~
地檢署開偵查庭,被告兩次都未到
第一次
檢查官當庭打電話問被告為何沒來,
被告聲稱寄到總公司地址,沒人轉交,故未收到傳票…
故檢察官問要寄到何地,下次得來,被告告知寄到苗栗……
第二次開庭時間,被告又沒來,檢察官打電話問為何未到,被告又稱未收到傳票,所以不
知道何時要開偵查庭
(很確信幾個人告知他開庭時間地點了,有證據),並告知檢察官地址留錯了,要改寄彰化
……檢察官告知第三次若未到要拘提!
請問:
1.有證據被告知道開庭時間地點,故意藉口未收到不來偵查庭,這算藐視法庭嗎?
2.一般偵查庭幾次未到才要拘提?是2次還3次?
若2次的話,若檢察官給3次機會,是否是偏袒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