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用他人照片,申辦補發自己的身分證
申請書是以自己名義填寫,不構成偽造文書
戶政人員有實質審查義務,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結論:不違法
也就是說
民眾可以拿別人的照片去辦身分證不用擔心犯法
對於想變換身分(如通緝犯)或賺錢(賣證件)的人沒有拘束力
各位先進覺得是否應該針對拿他人照片辦理身分證,規範特別法?
還是這樣的行為不需要科以刑罰?
另外
以公家機關的慣例,應該大都有公務員要審查的規範、作業要點
這樣就變成公務員有實質審查義務,而不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再者,就算公務員有實質審查義務
但行為人利用一些手段欺瞞,導致公務員未能或很難發現 (例如變裝、照片修圖)
難道沒有可非難性嗎?
實務為什麼會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限縮於只有形式審查的情形?
警語:
不要因為看到這篇,想說不犯法就去做,本人不負責的喔
因為其實有非常低的機率成罪,不過不是本篇要討論的重點,所以這裡不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