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想請問一個案例:
甲:違章建築起造人
乙:甲之繼承人
丙:違章建築買受人(單身老榮民無繼承人)
複雜的內容姑且不論,就最簡單的這樣關係
當甲90年死亡,丙95年死亡
1.現在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是誰的?
2.違章建築的所有權是起造人,乙是否繼承違章建築所有權?
3.丙在買下違章建築,得到事實上處分權,
往生後無繼承人,乙是否能主張所有權或者事實上處分權?
4.乙之債權人是否可以針對違章建築進行查封拍賣?
(第三人異議之訴?)
文章一查,一堆肯定說一堆否定說,
想請益各位大大你們的觀點跟意見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