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第一次到此發問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11月初我媽收到了公文被列為債務人
原因是95年買房子時與另外17人聯保
因17人中某人尚未清償 我媽與另一位被告並列為債務人
但我媽於97年已清償完畢 理因刪去
且既然要分攤債務 不是所有聯保人都要列上嗎? (問題一)
但分配表上卻只有我媽與另位被告的名字
月中時我去法院提了民事異議
今天收到公文說此案已終結
其中一條如下:
查前開事件因債權人未全數受償,
本院已就受償不足之債權逕為核發債權憑證,
而該債權憑證並未將臺端列為債務人,
債權人往後自不得持該債權憑證對臺端聲請執行,
赴此敘明.
這到底是..?
前面才列債務人,分配表上也有名字,
而債權憑證又沒有了? (問題二)
如上兩個問題
先謝謝 無限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