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第一次來這邊發問
事情是這樣的
小時候不知道甚麼時候讀的安親班
因為父母繳不出學費所以簽了本票
簽本票的日期分別是89年12月18日與90年5月31日
到期日分別為91年12月17日與96年11月30日
當時是小學生的我是不可能知道這件事的..
事隔10年左右我收到了法院的訴狀書與簡易庭通知書
債權人提訴狀書的時間是106年11月21日
想請問:
這個債權的效力為何?
不知情的我是否有清償債務的義務?(撇開道德與家庭因素)
謝謝各位看完這篇..
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還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欠的債務,有點傻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