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公然侮辱的公然 指的是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
而行為發生在網路中
一般是用處於公頻與否來判斷
但是我想到了兩種例子不知道有沒有相類的判決
1.A是一名遊戲實況主在數千人(不特定人)
觀看下於遊戲中被他人在私頻中侮辱。
2.B與其他5人(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一網路信箱,
此信箱收到他人辱罵B的信件。
而公然要件僅為客觀情狀下,上述兩情形是否會符合呢?
請問實務上對於這些情形是如何認定的呢?有請各位大大釋疑
作者: hidog (.....) 2017-12-19 23:40:00
1.的私頻如果只有兩個人看的到訊息,不構成公然侮辱1.的意思是私頻會透過網路將影像傳播出去嗎?會錯意
作者:
alog (A肉哥)
2017-12-20 00:27:001) 除了他行為當下需要知情,也要有明確的犯罪故意 2) 就以直播中的私訊來說,如果要確認是否有此類意圖,可以直接跟他明白說你在直播,你這樣私訊除了造成困擾,訊息內容大家都看到了,確定還要講下去之類的,若他的行為舉止仍還是繼續做,則很有可能他藉由直播平台來達到輕蔑、侮辱的目的,若事後他態度緩和,也停止行為時,則不具備公然侮辱的犯罪故意,因為他從一開始就不知情你有在直播,包括信箱一人多用也是相同,其實就連公司行號或是粉絲專頁或行銷一個信箱可能背後有好幾個人在處理或觀看本來就不是很少見,所以還是得很小心
了解 所以故意是公然侮辱故意 我以為公然只要客觀情狀該當即可感謝解答!
妳直播 公開的人是你不是他 = =你可以選擇不在直播時看 = =
公開的是誰沒差吧 這不就是現有情狀嗎我對公然二字理解不夠 我再想想
要看行為人的認知如果罵人的人知道他罵的是正在實況中的實況主 可能成立但如果他只知道他罵的是個玩家 而且又用私頻 那不成立
作者:
yufat (barca)
2017-12-20 13:25:00不 樓上混淆主客觀要件 公然是客觀要件 行為人有無認知公然並為侮辱是主觀要件 行為人若不知對方正在直播是主觀上無故意 至多過失 客觀要件成立 主觀過失 看有沒有罰過失犯 但公然侮辱不罰過失 故無罪寄信罵人 客觀上私人信箱非公然 主觀上並沒有公然侮辱故意無罪 他人再拿去公開分享 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