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1月9日(五)A女跟老闆當日來回的出差
去程時在高鐵上被吃豆腐
摸手背十指交扣等時原本以為老人都這樣
於是只把手抽出來指向窗外轉移話題
路程中被說老闆可以用「個人的名義為A女加薪」
A女拒絕了
靠窗裝睡時被拉進懷裡說這樣比較好睡
回程時更被固定住臉頰伸舌頭兩次強吻
作者: mmm33221 (橘子水果糖)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利用權勢強制猥褻罪
時間: Thu Jan 4 14:21: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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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4年1月9日(五)A女跟老闆當日來回的出差
去程時在高鐵上被吃豆腐
摸手背十指交扣等時原本以為老人都這樣
於是只把手抽出來指向窗外轉移話題
路程中被說老闆可以用「個人的名義為A女加薪」
A女拒絕了
靠窗裝睡時被拉進懷裡說這樣比較好睡
A女希望老闆能承認自己做了什麼錯誤並道歉
就願意和解
但老闆在電話中不但拒絕道歉,不承認自己有做任何事
還質疑A女的母親說
「難道你相信你女兒的話嗎?」
讓A女的母親感覺憤怒及羞辱
本次調解撤銷了性騷擾的申訴
但強制猥褻好像是公訴罪無法撤銷
於是還是開始進行了一連串的開庭
偵查庭跟地方法院的開庭等等
因為開庭壓力很大
A女持續在身心科就診
並有自殘行為及自殺傾向
對方律師始終用咄咄逼人的態度
及是否問句
試圖引導情勢為A女本身的問題
中間對方律師主動提出和解,說帶了支票,要A女好好考慮
A女當場是要求老闆就他當時錯誤的人事時地物認錯
並記載於筆錄中
金錢部分則以本薪30000*12個月作為因此失業的金額補償
(失業部分有勞保明細可證明
對方律師仍然拒絕道歉
再下一次開庭時
對方律師開口就說
「因為A女想要拿36萬主動提出想跟我方和解」
「我方當事人願意為讓A女不舒服的行為道歉」
不過仍然拒絕承認錯誤
A女一怒之下表示「那就直接判不要和解」
畢竟一開始就不是稀罕那個錢
而且什麼叫A女主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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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判決出來了
對方被判刑一年六個月
對方上訴後主動找A女的律師提出想在開庭前和解
但是這兩天的新聞上對方仍然是拒絕承認自己有任何錯誤
那個嘴臉及說法再次刺激到A女
產生了些許解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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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法律版的大家
A女到底應該怎麼辦
是乾脆與對方和解放過自己
只是要看對方逍遙法外振振有詞的說自己是清白的
或者是不管不顧的再繼續拼一次高等法院
可能又要再來個兩三年也許還可以上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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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寫的有點混亂
但是已經盡量減短說明了
希望能得到大家的意見
謝謝你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