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去年初於北投莫名其妙被一名機車騎士提起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的刑事訴訟,
對造向警方及法官表示因我突然剎車導致後方的他急煞自摔受傷,
經警方調閱我的行車記錄器及路口監視器皆無拍到對方自摔過程,
亦無法證明有與我發生交通事故,
初判、鑑定、覆議我方都無責,
刑事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部分檢察官皆已不起訴處分,
對造上訴也遭駁回確定。
後對造改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向我方求償兩千多萬元,
民事部分已於士林簡易庭開過調解庭,雙方無法和解。
現已轉內湖簡易庭。
士林簡易庭法官曾向對造詢問刑事部分皆已敗訴,
是否還要求償兩千多萬的民事賠償,
裁判費需繳交二十多萬。
對造回答他領有台北市中低收入戶證明不需先行繳交,
且他名下已無任何財產,
因此堅持求償兩千多萬。
因為對造姓氏特殊所以我拿他名字去查詢104法律網
從2010年11月18日至今總共有684筆判決書。
想請問各位專業大大現階段看起來民事部分對方應該也是敗訴,
面對這種職業車禍訴訟專員,
小弟是否有可能在民事判決後向對造提起誣告或任何反制手段,
以懲戒此種惡意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為並導正他扭曲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