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遺失物侵占的訴訟期程

作者: iamokay (藍波大人)   2018-02-17 10:36:03
大家好,有個問題想請教各位。是這樣的,我母親之前去海邊散步看到一個浮潛用的
呼吸管,因為看了幾天都沒人拿加上地點位在出海口,以為是漂流物或是附近居民
棄置的(當地人都會把用舊的東西直接往防波堤底下丟),所以就撿回家了,她大概
是以為有在游泳的我用的到,但我其實沒在潛水,所以就拿去網路上拍賣了,一切
就如各位想的,失主很巧的找上門了並且告遺失物侵占,就在除夕前一天我跟我媽
去了偵查隊拍影片、做筆錄,最後結束的時候,警察先生說因為動機單純加上是初
犯,所以檢察官那邊應該會緩起訴,叫我們不要太擔心,然後我們就回家了。
我做筆錄前有先google遺失物侵占,衡量整個事發經過,我知道我跟我媽的確是理
虧,也清楚知道這次遺失物侵占的罪名會完整成立,無論如何,我跟我媽都願意
認錯、道歉,也願意將拍賣的不當所得繳回,但就我這邊來說,我其實還很擔心工
作受影響,公司那邊我能請假回事發地開庭等等,但假我就只能請幾次,再多我就
不知該如何解釋了,所以請問各位這件事大概之後會如何發展?
要上法院很多次嗎?坐牢要坐多久呢?謝謝回答。
作者: waj0826 (鰓鰓兵鱠)   2018-02-17 13:15:00
侵占遺失物其實是微罪,基本上檢察官可能連起訴都不會。就算起訴應該也是走簡易程序,不會跑太多次的。
作者: DarkHumanity (Humanity)   2018-02-17 13:36:00
如果是誤認是他人拋棄之物,根本不成罪......,而且本罪不罰過失
作者: alog (A肉哥)   2018-02-17 14:06:00
如果少一點事就釋出誠意賠一隻對方新的呼吸管這樣比較快,只繳回拍賣後的得利部分應該還會在那裡543 這東西沒多少錢幫你母親一下因為找上門還提告這表示你們可能有地方可能談的很不愉快 但既然發生了你們願意認錯願為行為負責 沒多少錢就作足一下讓整件事情圓滿落幕就好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2-17 14:52:00
哈哈哈哈....雖然這樣講有點失禮很多中年人,都認為"別人東西是不要的,就逕自拿走"你既然識貨,還會拿上網拍賣,那你怎認為"母親是撿到的??"新聞這樣的事件實在太多了整理家裡,先把東西搬到門口暫放,轉個身..."不見了"報警失竊,找到人,辯說 "放門口以為要丟了"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02-17 15:24:00
我看了一下PCHome一些呼吸管的價格好像不到兩千塊。說以為是人家不要的垃圾,賠錢了事就好了。《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處新台幣15000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參照)。
作者: onizuka7kimo (JR)   2018-02-17 16:33:00
賠錢了事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2-17 16:43:00
個人對於類此案件,大多想看對造說法......另外也聽過一種方式,就是先把人家的東西踢到或藏到別處反正就是讓原主找,被原主找到就算了,沒找到的話過幾天再去把東西拿回家讓犯罪行為做一種形式上的分割.......反正,對造在警察局做的筆錄,才是重點.....
作者: DarkHumanity (Humanity)   2018-02-17 18:13:00
建議去問律師吧,除非你有重要事實未陳述,不然你查的祝你保重,此外漂流木案件不要混為一談,因為有森林法特別規定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2-17 19:14:00
侵占遺失物是刑法最輕的罪,最多就是罰金一萬五千元,想坐牢除非你當庭揍審判長。
作者: darkMood (瞬間投射)   2018-02-17 21:01:00
真會酸的一張嘴。
作者: cute101037 (cute101037)   2018-02-19 10:36:00
我真以為物權保護的是物能發揮最大利用價值哈哈,東西都掉了,給下一個撿到的人,合情合理。這不比什麼東西房門口被搬走,差很大...這種案子,你認罪,請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不用去法院開庭啦,不認罪可能會開庭,你也可以說希望一庭就辯結,因該也會準,另外法院沒有認錯這個說法,只有認罪,承認事實。認罪就認了包含主觀你有侵占他人遺失物這個想法^^千萬別說你是認為是別人不要妳才撿起來,但是你認罪,這種說法會造成法官困擾,火大起來給你開個兩三庭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2-19 10:45:00
個人認為也可以犯罪行為切割因為現在是兩個人各有一種罪行嫌疑存在侵占遺失物跟贓物罪,後者還比較好處理,主張善意第三人只是........想必令堂應該有跟你講...這是她撿到的要怎樣跟檢察官演出你是無辜的...那就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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