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粗略的解說一下,小弟在前年12月出了場車禍,對方肇事逃逸。
刑事的部分在去年已經結束,當時刑事法官說把求償的部分直接幫我移到民事,也就是刑
事附民,還說我全部的損失到那裡都可以賠。
而前幾天把民事簡易庭開完後收到了判決書,法官把我的物損及車損全部駁回,只賠了精
神損傷、薪資及醫藥費,當下非常錯愕,駁回理由寫''惟因本院刑事庭誤以裁定移送民事
庭,原告之訴不合法''。
經過一番爬文後,我的理解是,因為刑事上他是過失犯,所以附民在物損上無法罰過失犯
(如有理解錯誤請指正)。
以下有幾個問題想請教版友:
1.若我要求償物損及車損的話,我是不是可以寫起訴狀另外去法院再告他?
2.若是這樣沒錯,在刑事附民的判決我需要寫抗告狀或上訴狀嗎?
3.如果不能再另外告的話,我該怎麼做?(民事追訴期2年未過)
以上,非常謝謝各位版友幫忙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