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基法曠職算法?

作者: wiza (期待)   2018-05-24 15:59:35
請問一下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請問曠職一個月內達六日是只每個月重新計算
還是任意一個連續30天的期間達六日呢?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8-05-24 16:05:00
第一次曠職那天起算一個月
作者: ultratimes   2018-05-24 22:00:00
但曠職的定義其實很廣,有些老闆會把偷懶視為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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