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所以依刑法的意思,腳踏車應該是非動力交通工具
但我當兵時的酒駕宣導
似乎有說過,腳踏車也已經列入,酒駕騎腳踏車也不行
但刑法卻仍寫動力交通工具
我似乎也有聽過酒駕腳踏車被罰的例子
但法條為何仍寫動力交通工具
是有特別解釋,動力交通工具有包含腳踏車嗎?
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問題有兩個
1.如果非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而逃逸
例如腳踏車撞傷人而逃逸,是不是就不適用這條?
腳踏車撞到人,跑走完全沒事嗎? 只有家屬提告時成立的傷害罪而已嗎?
2.如果是先逃逸後死傷呢
因為依據法律文字的意思,是死傷 而 逃逸
如果是 可預見即將造成的傷亡 而先逃走了
在逃走時仍未發生任何死傷
在逃逸後,死傷狀況才發生,185-4有適用的可能嗎?
例如汽車卡在平交道上,然後人就走了,之後至火車司機受傷
但逃逸發生在肇事前面
也就是 先逃逸後肇事的情況適用185-4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