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酒駕和肇事逃逸罪

作者: ultratimes   2018-05-23 11:02:35
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所以依刑法的意思,腳踏車應該是非動力交通工具
但我當兵時的酒駕宣導
似乎有說過,腳踏車也已經列入,酒駕騎腳踏車也不行
但刑法卻仍寫動力交通工具
我似乎也有聽過酒駕腳踏車被罰的例子
但法條為何仍寫動力交通工具
是有特別解釋,動力交通工具有包含腳踏車嗎?
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問題有兩個
1.如果非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而逃逸
例如腳踏車撞傷人而逃逸,是不是就不適用這條?
腳踏車撞到人,跑走完全沒事嗎? 只有家屬提告時成立的傷害罪而已嗎?
2.如果是先逃逸後死傷呢
因為依據法律文字的意思,是死傷 而 逃逸
如果是 可預見即將造成的傷亡 而先逃走了
在逃走時仍未發生任何死傷
在逃逸後,死傷狀況才發生,185-4有適用的可能嗎?
例如汽車卡在平交道上,然後人就走了,之後至火車司機受傷
但逃逸發生在肇事前面
也就是 先逃逸後肇事的情況適用185-4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5-23 11:17:00
"電動輔助"腳踏車.......另外,都說當兵講的了,當兵時誇張一點形容,錯了嘛?你踩的 跟 別人踩的,有不同的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05-23 11:27:00
1.行為時以人力或獸力為動力的交通工具酒駕或肇事逃逸,並非觸犯刑法185-3、185-4。2.185-4是先致人死傷,再逃逸的情況,才適用本罪。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8-05-23 13:07:00
腳踩的腳踏車是慢車,不是動力交通工具,若酒駕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裁罰話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慢車有電動輔助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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