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提前終止租約與轉讓

作者: pcboy (妞)   2018-06-11 17:23:17
原營業租戶因故不想繼續營業
月初(11日)確認告知租到月底(30日)
請問:
1.原簽訂租約有明文條列:
租賃期間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應賠償1個月租金
請問一般實際執行狀況為何?
2.原租戶已找到另一承接業者
不過他們目前的說法似乎是想要無縫承接
承接者說已經把押金給原租戶,要負責之後的租約
若營運不錯就繼續簽新約,不佳就營業到原租約終止日
當對方來告知新舊租約承接和押金等等事宜時
我覺得他們除了對原本租約不尊重之外
我應該也沒有任何需要承認的義務
基本上我根本不想混為一談
希望原租戶舊約跟承接戶新約各自獨立
不過基於情理也希望大家好聚好散
我煩惱的是最後租約終止時的空屋交屋與恢復原狀
由於原租戶應該是將目前營業器具以及裝潢轉讓給承接者
若是未來承接者終止契約時我要如何要求他恢復空屋原狀
因為承接者並不是在空屋狀況下承租
但一開始有義務以空屋退租的原租戶在中止原租約時
也不可能要求他以空屋退租
請問目前的狀況怎樣處理最單純並且有保障
謝謝
作者: jaj12377 (當天空正藍時)   2018-06-11 20:16:00
民法453條規定要先期通知,如果租金是月繳,要一個月前通知,這邊看起來是沒有符合的如果原契約沒有可以轉租的約定,轉租就是違法,你可以依民法443終止租約建議是你重新跟承接戶重新簽契約比較妥適原租戶違約賠償另外處理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18-06-11 2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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