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營業租戶因故不想繼續營業
月初(11日)確認告知租到月底(30日)
請問:
1.原簽訂租約有明文條列:
租賃期間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應賠償1個月租金
請問一般實際執行狀況為何?
2.原租戶已找到另一承接業者
不過他們目前的說法似乎是想要無縫承接
承接者說已經把押金給原租戶,要負責之後的租約
若營運不錯就繼續簽新約,不佳就營業到原租約終止日
當對方來告知新舊租約承接和押金等等事宜時
我覺得他們除了對原本租約不尊重之外
我應該也沒有任何需要承認的義務
基本上我根本不想混為一談
希望原租戶舊約跟承接戶新約各自獨立
不過基於情理也希望大家好聚好散
我煩惱的是最後租約終止時的空屋交屋與恢復原狀
由於原租戶應該是將目前營業器具以及裝潢轉讓給承接者
若是未來承接者終止契約時我要如何要求他恢復空屋原狀
因為承接者並不是在空屋狀況下承租
但一開始有義務以空屋退租的原租戶在中止原租約時
也不可能要求他以空屋退租
請問目前的狀況怎樣處理最單純並且有保障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