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關於82年台上字580號

作者: papapa88 (kadakada)   2018-07-19 17:34:43
82年台上字580號的要旨:
民法創設鄰地通行權之目的,原為發揮袋地之利用價值,使地盡其利,以 增進社會經濟之
公益,是以袋地無論由所有人或其他利用權人使用,周圍 地之所有人及其他利用權人均有
容忍其通行之義務。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 規定土地所有人鄰地通行權,依同法第八百三十
三條、第八百五十條、第 九百十四條之規定準用於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典權人間,及各
該不動產 物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不外本此立法意旨所為一部分例示性質之規定而 已,要
非表示於所有權以外其他土地利用權人間即無相互通行鄰地之必要 ,而有意不予規定。從
而鄰地通行權,除上述法律已明定適用或準用之情 形外,於其他土地利用權人相互間,亦
應援用「相類似案件,應為相同之 處理」之法理,為之補充解釋,以求貫徹。
我想請問一下上面那段紅色的文字,是什麼意思啊,看來看去也不懂QQ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8-07-19 18:47:00
例示規定=舉例 表示不只法條明文的這些情形適用因為用歷史解釋可得其他情形被立法者排除 所以這個判決等於是在幫低落的立法品質擦屁股被立法者排除的結論* 漏字補充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7-19 20:17:00
翻成白話就是...那個鄰地通行權的給予對象,並非僅限於該鄰地的所有權人而已,並非表示除了所有權人以外的對於該鄰地擁有各項權利的人們,是不得享有通行權的所以在法條上不予以給予授權因為土地的相關權利太多,法條不可能寫到一堆廢字所以就單純的用 土地所有人 來包括該地的所有權人而已(更正這個..第二行)第三行也要修正,拿掉那個鄰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8-07-19 20:41:00
民國99年修訂的800條之1其實符合這個判決的意旨 所以不是沒辦法這樣立法 而是立法品質低落的問題不好意思 剛剛看錯了 800條之1是民國98年增訂的
作者: papapa88 (kadakada)   2018-07-20 01:35:00
嗯嗯你講得很詳細也很容易理解,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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