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年台上字580號的要旨:
民法創設鄰地通行權之目的,原為發揮袋地之利用價值,使地盡其利,以 增進社會經濟之
公益,是以袋地無論由所有人或其他利用權人使用,周圍 地之所有人及其他利用權人均有
容忍其通行之義務。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 規定土地所有人鄰地通行權,依同法第八百三十
三條、第八百五十條、第 九百十四條之規定準用於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典權人間,及各
該不動產 物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不外本此立法意旨所為一部分例示性質之規定而 已,要
非表示於所有權以外其他土地利用權人間即無相互通行鄰地之必要 ,而有意不予規定。從
而鄰地通行權,除上述法律已明定適用或準用之情 形外,於其他土地利用權人相互間,亦
應援用「相類似案件,應為相同之 處理」之法理,為之補充解釋,以求貫徹。
我想請問一下上面那段紅色的文字,是什麼意思啊,看來看去也不懂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