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人在國外 而且要十個月左右才回台
但現在在網路公開社團被人謾罵
想請問這樣還是會超過六個月消滅時效嗎
還是我能提出我無法歸國的證明
然後回國後提告?
抑或只能寫委託函給律師了?
那如果能委任律師 是否也能委託家人代為報案
謝謝
作者:
Jarerns (大嘴吃八方)
2018-08-24 03:54:00如果是FB 而且你看不到對方任何對方的個資 就不用浪費司法資源了
偷偷告訴你 是以你發現的那天當做第一天不是以他留言罵你的那天當做第一天所以你可以假裝你回國後某一天才發現 再去提告
樓上這招很爛,有完整權利不行使,偏偏給對方一個抗辯,到時候看法官相信誰的故事。明明可以避開這個法律風險,卻故意要去招惹風險,最後呵呵就好笑了
告訴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得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並不以具備律師資格者為限。(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13)簡言之,告訴代理人不以具備律師資格者為限,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得委任之。
現在社群網站訊息每天以千百記,你要說10個月後才看到,我是承審法官我是不信啦。要賭也是可以,但是賭贏不見得有好處,賭輸一定沒好處。
有網路不方便郵寄...很正常啊 分租雅房頂加之類的常有更何況原PO出國..
郵寄跟頂加沒關聯性吧。除非在偏遠地區不然就走到郵局付錢,國外也是一樣。快遞還有到府收件的,只是要花錢
作者: hidog (.....) 2018-08-25 12:11:00
想提告就是需要付出成本阿
不方便和不能是兩回事有六個月都沒空寄也沒那麼想告吧 XD出國? 沒聽過哪個國家 網路系統建設在郵政系統之前的 @@
加蓋或分租常常是"沒有信箱"的..或是共同信箱 寄東西會怕搞掉
她是要寄出告訴狀 哪個地檢署是加蓋會搞丟?她是要去寄出又不是要收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