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讀王澤鑑的書有點疑問想請教:
王澤鑑的書(截文照登):「甲於其屋後院植樹,被強風吹落於乙地,甲為妨害人。設甲
出租該屋於丙時,該樹在丙可支配之範圍,丙對該樹倒入鄰地,仍應負責,亦屬妨害人。
」
我覺得奇怪的點:
1.王所舉的同一個例子裡說,甲為妨害人,丙亦為妨害人,所以是兩個妨害人嗎?還是說
那個部分王認為只有丙是妨害人?
2.甲只有出租房子給丙,又不是連樹一起出租,為什麼丙可支配?為什麼丙還要對於樹木
的問題負責?樹木從頭到尾都是甲所有的啊,樹木的問題僅要求甲負責就可以了。
感謝大大!!
*補充:
依照德國通說,妨害人分成行為妨害人跟狀態妨害人,狀態妨害人是說持有或經營對他人
之所有權造成妨礙的物或設施。依照這個定義,必須要是大樹的所有人才有狀態妨害人的
成立,不動產登記又不會登記大樹,所以房屋跟樹應該是分別看待的不動產。
出租房屋,並不等於出租樹木,所以我才覺得樹木所有人從頭到尾都是甲,樹木如果對別
人的土地所有權造成妨礙,應由甲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