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之前和前公司鬧的不愉快
因為休假制度沒有照勞基法,且今年要離職時沒休的假也無法折現
找老闆娘面談當天中午還被趕走,當初進公司時(105年)簽了一份新進人員契約
裡面很多與現在的勞基法都抵觸,而老闆娘堅持既然我簽了,就算我答應她的條款
即使106年勞基法改了也一樣,我要跟她要我簽的那份的影本當證據她不給(想也知道)
後來走調解她說要請假改期,改了她決定的日期第二次又要請假說要去醫院
結果當天她人根本就在公司,只是在浪費我跟調解人的時間
後來我走勞動檢查檢舉她,但她知道後就說要告我
比較有疑問的是她說我竊取公司資料,就是上面我說的那份員工契約
我知道她不會給,所以後來有跟同事拿到那份並且影印了一份當證據
但我的印像中,這種合約性質且我有簽名的東西本來就該一式兩份
且我影印是為了如果有需要,要提供給勞動局當證據用的
請問我這樣有違法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