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26848400 (請容我思考一下)》之銘言:
: 我弟是國二的學生
: 之前因為課堂上同學太吵 科任導師又不處理 他用錄音筆錄音(其他人不
: 曉得)想讓班導處理 結果班導說他違反315之1條妨害秘密罪 屬於公訴罪
: 要把他送辦 然後學校開恩只要記過即可 先不管記過的部分 前面妨害秘
: 密罪真的是像導師說的那樣嗎? 謝謝
前言:班導沒有法律知識。
釐清:
這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教育問題。
說明:
探討你弟的行為對老師造成的困擾
1.科任老師不管,看來非升學學校,導師想惹麻煩?
2.錄音留下證據,日後如何收拾?
3.不論動機好壞,你弟對導師是個麻煩。
4.解決提出問題的人,比解決問題容易。
對策:請交由家長處理
對策:請交由家長處理
1.以和為貴,沒必要與老師衝突,先用平和方式談判,
先避免被送出記過=>法律是最後手段。
2.記得強調錄音是為了做筆記複習用的。(重點)
雖然不涉及315-1妨礙秘密,但沒必要搞成是蒐證...
3.保留證據,尤其是老師傳line講這麼明,
如果真的被記過,
就發文教育局申訴,
若不受理相信水果日報會很高興有好素材可以寫,
可能也有律師會發表法律意見
=為了符合law版版名的補充=
315-1要件檢核
1.無故:可以主張做筆記複習。ng
2.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符合。
3.竊錄:未經過允許,有待商榷。看錄音筆是放桌上還是書包。
4:他人:科任教師、同學。符合
5:非公開:教室上課為公開場合。ng
6: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活動、言論
、談話應該都有。符合。
以上要件均須符合,才有構成要件該當性。
本案連可罰性跟罪責都毋需檢核。
另
刑319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