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某公會任職.從9/11開始入職至今
契約已經談定月薪給付
九月份薪資無故改日薪發放
(事後才發現可以用14-1-6時已經過了時效 只剩14-1-5可以終止契約)
因職位本身有外出送件關係
想打算下週五下午段送完要回公會進行勞基法第14條一項五款進行終止契約
不過週一或週三寄信詢問願不願意補
這種情形會書面或口頭通知後 若沒消息或不願補的情況下
準備存證信函過去嗎 還是一開始直接就寄存證信函過去
另外 存證信函主要寫訴求就好了嗎 還是說有什麼範本可以寫
畢竟第一次碰到要用存證信函 所以不知道要該怎麼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