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想請教一下
家母在選前之夜看到路邊里長後選人的旗幟綁著竹竿,想說快選完沒用了被丟掉也可惜,
給人家拆掉旗幟帶著竹竿回來要在陽台晾衣服,結果路口被拍到目前該里長候選人要提告
竹竿已交給警方應該會由警方歸還
旗面當時家母直接丟地上僅帶回竹竿
目前警方說有兩條罪名
一條是毀損(里長報警時便已堅持提告)
一條是選罷法98條(公訴)
想請教
1. 毀損罪的部分里長已提告,但如果他願意是能撤告嗎?警察上門那天家母才知事態嚴重
有上門道歉,但里長不接受(落選,可能也因此表示家母拆旗幟是何居心),我則有另一
擔心是如果最後到民事去會被獅子大開口
2. 這兩條罪依家母狀況通常怎麼判?網路搜尋較少看到判例,大多是新聞事件而已
家母已60多歲向來勤儉顧家,
現在這狀況深感懊悔,也不知道事情會這麼嚴重
這兩天她難吃難睡做晚輩的看了也心疼
想說上來請教有經驗的版友後續可能的情形
好讓家裡人有些心理準備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