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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這為前篇
事隔一年有了!本以為經過刑事警察局的筆錄後,應該沒什麼事情!
但事實上並非自己所想的那樣,今日收到了「新北地方檢查署刑事傳票」,不免又開始擔
心起來會不會被起訴並判刑。
打電話至傳票上的電話分機詢問,想說當初爆料公社留言者眾多(破萬留言),應該有不
少人被告,只是分機那頭回覆是,連同告訴人、被告人,當天一共會5位,我真的很納悶
怎麼會這樣人這麼少?
1.而想問的是,「是否有人敢TAG她看看?」
有什麼理由構成妨害名譽罪?
2.另外,科技警察詢問時, 我有承認留言及照片是我本人所留言,可照片前後留言不到1
0分鐘,我即由無遮眼,修正成有遮眼,可警查提供紙本記錄詢問為無遮眼,這樣不是對
我非常不利?
爆料公社事後也早於去年將該篇文章給刪除,我根本也無法提供我確實是有將照片修正成
遮眼的。
3.臉書使用規則也曾看到,若自行將照片設定為公開,就代表非為個隱私,任何人都可以
使用,不是嗎?
早於去年新聞事件出來後,告訴人朱姓律師就開記者會做澄清,當下早已認為爆社文章為
假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我也沒去注意是否該刪留言,直到收做筆錄通知時才覺的事態嚴重
。
以上,請問我要怎麼自保及偵查庭應注意的地方?小弟沒錢請律師陪同,且對方為律師本
人提告
再者,爆社文章的發文者、內文小姐都找不到,這樣留言被告真的讓人吞不下去。
擁有正意感又誠實使用本名帳號的就有錯?實在沒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