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已報案AB 二人妨害名譽
因 A 持續辱罵
2018年4月又報案一次
但第一次處理的警員似乎是我第二次去報案後才送件(201804)
2018 8月收到地檢傳票時 只有A這名被告
2018 9月初就問偵察隊的人 為何沒有被告B 回覆說被併案(201804)
問題是提告時間不同 第一次被告除了A還有B
從8月底收到地檢傳票後 9月初就問偵察隊的人 一直到拖現在
上星期要我再做筆錄提告
(我201710及201806就作過筆錄 若這次作才再送地檢
地檢看的不就是是今年1月的報案筆錄?早超過六個月時間..地檢不會受理吧)
問題:
1 偵察隊的人說被併案 (被告不同可以併案?)
2018年8月傳票沒有被告B
檢方那邊會有我當初2017報案的筆錄嗎(筆錄可證當時被告有A.B兩人)
2 須要再作筆錄一次嗎?(但檢方看的報案時間點是哪一次?)
3 可否要求不要併案就第一次的報案內容重新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