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案件,檢察官提出簡易判決起訴,當法官收到後就立即宣判不用開庭。
但是被告可以在收到簡易判決起訴,在分案前,提出開庭進行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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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以為檢察官會緩起訴,當知道檢察官要簡易判決起訴時,就去聘請律師
當時的決定有兩種。
1.先收到簡易判決若判太重就提起上訴
2.先提出開庭要求,用認罪協商方式,來獲求從輕量刑的結果
後來律師建議,畢竟開庭是多一次機會。故僱聘請律師做一審辯護
但如今卻沒開庭,直接收到簡易判決
律師的說法是,那段時間書記官做更換。所以漏掉這訴請
也以為聘請律師是做檢查庭的辯護
所以這次的未開庭
1.是法院的疏失?
2.是律師的疏失?
昨晚越想越不對,我都不知道我聘請律師要做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