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鄉民們好,
目前考慮離開就任的公司,
但幾年前因為剛工作很多事都不太懂......
結果簽了一份不是很平等的合約,
順便把自己的著作人格權也簽給公司了......
所以在這家公司的作品,
完全不能拿去給下一間公司面試用....
該合約其中裡面有一條要求員工離職需三個月前就告知,
我查過其他資訊,
以我目前的年資只要一個月前提出就可以了,
所以這條是違法勞基法的,
我不用理會他沒關係。
但假如這份契約有這種違法的內容,
其他條款依然會生效嗎?
還是整份合約會因此失效呢?
著作權的部分就只能摸摸鼻子認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