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去年12/14與一位騎腳踏車的阿北發生車禍,初判表上的肇事原因阿北闖紅燈,我
則是超速,目前已調解第一次了但不成立。
原因是他提出的可賠償金額我完全不能接受
,我的維修費用約11萬初再加上其他的醫療費用、工作損失,他只願意賠償三萬八
,加上對方態度始終讓我覺得 能賴就賴,反正我就是沒錢(我的車損被調解委員從11萬
初加上零件折舊、肇事責任砍到剩五萬左右,還要再扣他老人家那台當初買三萬元已經10
年的腳踏車維修費9千元...最後他只願意賠償3萬8,他本來還只想賠二萬就好...)
所以目前我已不打算繼續調解,想直接提告,由於雙方當時都有受傷,也都有上醫院
想請教如果我直接以過失傷害的方式以刑逼民是否可行?提告需準備的診斷證明是要甲種
診斷證明還是一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