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事情是這樣的
我原本租一整層(兩個房間)
由於前室友搬走
我把整層的押金與租金吃下來
後來有新朋友入住
我們對分押金(一人一半),房租也平均分攤
她把她該出的那一半押金匯給我(畢竟算是我先墊的)
後來她生活習慣太差吵架,她要搬離
她威脅我要把押金還她
但是她應該去找房東
而且契約書上有聲明:
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房東是甲方,我與後來搬進來的室友是乙方
我覺得我沒必要去墊我朋友先搬離違約的部分(即一個月房租八千塊)
但她威脅我不還她完整押金不會跟我善罷甘休
我擔心由於還住一起她會對我不利
只好把完整的押金還她
現在人帶著錢走了,我在法律上有什麼辦法可以申訴拿回我不應該幫她違約的部分嗎?
謝謝各位版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