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Hermess: https://i.imgur.com/yl72aMq.jpg 02/12 17:57
: → Hermess: 我也認為日記算文書。有過判例是以被害小女孩的【日記記 02/12 18:00
: → Hermess: 載內容】做為取證參考。 02/12 18:00
這ID根本是來亂的吧...
J大還有A大在前一篇推文都有提到,
基於法條想要保障的法益,
刑法315條規定的文書定義還有範圍,顯然是跟210條的文書不一樣,
解釋上315條要寬廣許多,
所以日記符合315文書定義,但不會在210文書涵蓋範圍內。
結果有人丟一個210文書定義,
然後說日記屬於文書...
拜託一下,不懂就不要回答,
請先搞清楚別人在討論甚麼好不好?
網路找的資料,自己理解清楚再貼出來分享,
加油,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