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oling (ilovefatboy)》之銘言:
: 蠻好奇法律上公眾人物的定義是什麼
釋字第689號大法官林子儀、徐璧湖部分協同及部分不同意見書:
所謂之公眾人物約略分成三類。第一類為一般公眾人物,
係指任何在社會各行各業中享有盛名,並受媒體持續注意
,而對公共事物之討論或社會生活型態或價值觀之選擇等
,具有相當程度影響力之人而言。第二類則為因參與特定
公共議題,而一時成為矚目焦點之一時性之公眾人物。第
三類,則為因具有新聞價值之事件而非自願地成為社會矚
目之非自願性之公眾人物。
除了第三類非自願性之公眾人物外,其他二類之公眾人物
與公職人員及政治人物相同,均係自願地曝光於眾,故而
其於公共場域中之隱私權保障,即少於一般大眾。
: , 因為現在網路很方便有時候 公眾人物的界線沒有
: 在這麼具體, 有沒有一個標準什麼樣的標準以上才算公眾人物?
: 畢竟公眾人物在很多權力上例如肖像權的主張會比較薄弱
: 主要是現在很多網紅他們都是沒有露臉但是有網路知名度
: 假設有人去公佈他們的長相這樣子算違法嗎
: 因為你看很多雜誌都會派狗仔去偷拍
: 那如果有一些不露臉的網紅假設被拍到 野生的樣子然後被公佈不曉得這樣 有沒有侵害肖
: 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