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行使拖吊權
主要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而在條文裡,一般來說指顯然有妨礙他人通行或公共通行
至於私人土地,不適合用這兩條規則。
既然是你的私人土地,也許自己購買,也許是租賃而來,
不管他,你的確有權拒絕他人使用
那你們不同意他人使用,當然合法。
但這已經是民法的範圍了
車主可以停在公共停車格與付費停車場,
對於他來說,停在你的土地裡,可以視為相當於常規停車位的不當得利
你可以比照附近市價向他索取停車租金
先以民法184條主張你的權益受侵佔
如果對方不理會,
再依據民法928條行使留置權(但網路上有另說會觸犯強制罪的說法)
例如鎖車但不能傷害車子,甚至是在自己的土地上難以突破之柵欄,
並於車上留字條,留下你的連絡方式,請對方繳清租金,看看要不要與他訂長期契約
主要還是民法的範圍,這不是警察可以處理的。
建議解決之後,做個圍阻設施
※ 引述《clever0705 (小卒)》之銘言:
: 別人的車停在自己家的土地
: 看新聞說叫警察來也不能拖吊?
: 只能等車主願意開走
: 這是認真的嗎
: 如果車上有什麼爆裂物還是監視器
: 不就很危險
: 台灣法律真的有這麼落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