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有在tech_job發過,發現有law,也轉來請教一下)
打擾各位版大一下,我之前在A公司工作,
有一筆分紅被綁約到2019/6/30才可以領.
不過目前A公司已經被B公司合併.
A公司是消滅公司,B公司是續存公司.
想問的問題是,當初被綁約的這筆分紅是否
應該在A公司存在的最後一天就應該發給員工,
而不應該繼續綁約到2019/6/30才發給員工?
會有這個問題是當初這個分紅契約是員工與A公司
之間的契約,而不是員工與B公司的契約.並且契約上寫員工必須在A公司待到2019/6/30才
可領這筆分紅。但如今A公司已不存在。
所以想問看看大家我這個想法是否正確?
(或許不正確,請各位鞭小力一點)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