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刑事被告可「有條件」檢閱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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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12:45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33條修正案,未來刑事
被告在審判中將可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也可在法院許可且確保卷宗
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卷證原本。
依照過去「刑事訴訟法」規定,無辯護人的被告在審判中只能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
錄」的影本,但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中認為,此規定嚴重妨害被告的防禦權行
使,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原則不符。
今日立法院院會通過由民進黨立委鍾孔炤等人提出之修正條文,條文明定被告在審判中得
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此外若經過法院許可,也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
安全之前提下檢閱卷證。
不過,條文中仍保留了但書規定,若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的被訴事實無關,或有足以
妨害另案偵查、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非屬被告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
者等情形,法院仍得限制其檢閱。
除此之外,過去刑訴法第33條賦予辯護人在審判中檢閱卷宗、證物並「抄錄或攝影」的權
利,本次對此也做出調整,在抄錄、攝影以外另增加了「重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