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今天 #1T04-p5R (LAW)公告之板規
第四章:附則
第六條:[不溯既往原則]
本板規施行或修正前發生者,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然而板主接著連續兩篇公告
#1T06_yaD (LAW) [ptt.cc] [公告] Hermess違規 本版禁止任何鼓吹違法之言論
#1T07MtEn (LAW) [ptt.cc] [公告] uhottle違規
所糾舉者均是今天之前發生的行為
是否已明顯違反了不溯既往?
板主身為板規的制定者與執行者
對於規則的行使與維護本該更為謹慎
透過執行板規來譴責有明確危害的行為本屬佳事
相信當初積極推動汰換前任板主本意亦是良善
然而無論此板規是否具有延續性
板主的管轄權始於上任之時應該不是什麼特殊或專有概念
否則閣下又何須在上任時公告板規?
再者,板規甚至站規並無"道歉"這種處分
然而在#1T06_yaD (LAW)中判決部分
Hermess須就其挑釁他人之行為進行道歉,另發表之道歉不得就其提供之違
法方式持續爭辯,亦不得帶來離題之論述,亦不可有嘲諷、明褒暗貶之情
形,惟憲法保障人民有表意不表意之自由,如不願遵行,將予水桶處分。
判決本身以站規與板規均不存在的"道歉"作為主處分
此判決之合法性?
後言Hermess如不遵行即予水桶
卻又稱憲法保障其表意自由
則豈有行使表意自由而遭處罰之理?
末,劣退、刪文、水桶禁言、警告
站規允許的各種不同處分對使用者有不同影響
因劣退對使用者權益將有全站性的影響且消除不易
站規已嚴格限制劣退必須在板規有明文規範下始得實施
本板板規縱有規範,卻仍留有極大裁量權
於此前提下,衡酌比例原則
劣退應作為極重大惡行的最終處罰手段
以一次判決對同一人給出三次劣退
又是因板主上任前與板主有衝突齟齬的文章被處罰
被認為有因人設事之嫌,無枉也
兩人言論有其不恰當之處
然而判決對其權益之影響是否太過,此一也
判決應以當受之刑為主
履行特定行為後得減刑之裁定為次
閣下判決主次顛倒,此二也
溯及既往,致惹因人設事之譏,此三也
基於前述,請撤回對H及U的公告與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