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回這篇是因為原文二樓的推文XD
※ 引述《Awoei (1271天)》之銘言:
: 因去年與人發生車禍互有受傷,板上網友建議在刑事告訴期快到時再去提告,我就在告訴
首段就很多問題點。
1,互有受傷,為何沒和解?
2,對方不理,才有必要在告訴期限內提告,但文中敘述看不出,對方不理嗎?
3,為何網友會建議告訴期快到才提告,是否另有原因?
4,交通事故鑑定責任比?
: 期前2天跳過當初承辦員警而直接去地檢署提告對方過失傷害,後來當初承辦的員警也聯
這段也很怪。
1,為何要強調跳過當初承辦員警?
是員警有問題?還是自己有問題?
2,如果跳過當初承辦員警(刻意),怎又是當初承辦員警筆錄?
可見有問題的可能不是員警(或體系爛透了?)而是自己比較有問題?
: 絡我做完筆錄,並告知我也會聯絡對方來做筆錄,就在剛剛,員警又通知我需要再做一次
: 簡單的筆錄,因為對方也向員警說要對我提告過失傷害罪,想請問這樣對方提告還會成立
: 嗎?
如果他是在法律追訴期內提告,能成。
除非第一時間沒通知到他、或承辦員警跟他都沒概念。
如果超過追訴時效,承辦員警應該不會沒事找事約你談心聊是非吧?
: 確定我是在告訴期前提告的,而對方是超過半年才提告。
後面的確定是怎麼個確定法= =?
: 求點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