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小妹今年要考不動產經紀人
因為不是相關科系又沒有去補習
有個問題上網找了很久都找不到
關於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2項規定:
徵收補償地價應於徵收公告期滿後15天內發給
若逾期未發給則該部分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但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寫到:
補償地價是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又寫到:
「徵收當期之市價」指的是於徵收公告期滿次日起算第15天由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我的問題是
徵收當期之市價在公告期滿次日第15天才出來
那需用土地人要怎麼在公告期滿15天內按照徵收當期市價發出這筆補償費?
不知道是我哪邊理解有誤
我來回看了好幾遍還是一頭霧水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