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當事人間發生土地佔用問題,進行調解,
調解書內容如下:
https://imgur.com/hHBxq4z
對造人在聲請人(地主)的土地,蓋了一個未保存登記之建物,
聲請人希望對造人拆屋還地,或對造人放棄建物之所有權利,由地主自行拆屋。
經過調解,成立條件如下:
一、對造人戶籍從建物遷出,並拋棄建物內所有物品之所有權。
二、對造人同意拋棄旨揭建物之所有,由聲請人自行處理。
三、兩造放棄其餘民事求償權。
現在問題來了,對造人他不願意配合房屋稅籍資料移轉給地主,請問地主有權自行拆屋嗎?
地主先詢問調解委員會主席,主席說地主可以根據調解書內容自行拆屋,
後來地主詢問律師,律師認為地主沒有稅籍自行拆屋,可能會有刑事毀損的問題。
請問調解委員會主席跟律師誰說的比較正確?
對造人說調解書內容裡沒有寫到稅籍資料,所以他沒有必要配合,是這樣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