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母前陣子在高速公路上匝道時,因過於疲憊與塞車
不慎煞車沒踩死,怠速撞上前車
當下家母和對方都靠邊下車
家母表示希望能報警,並交由保險公司第三人責任險處理
但對方表示自己非常趕時間,賠2000元當板烤費,不需要報警
家母隨即掏出2000元來,覺得這是一場大事化小的車禍
當下對方也表示沒關係,這樣就可以了
然後等對方上車離去後,家母才上車跟著離去
本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
但今天收到國道警察的掛號信
要請家母去做筆錄
和警察通過電話後,警察表示對方也許是打算出險,所以來報警
家母覺得錢也按照對方要求賠了,事情應該已經結束了
就算現在來報案,也無法證明對方的車傷是當時撞壞的
看了一下行車記錄器,看不到對方保險桿
因此也不清楚當下對方受損多嚴重
但至少能看到對方先上車走人,我媽才跟著走
目前我媽是考慮等對方提出證據證明車傷是當下車禍撞出來的
但也擔心是否有其他法律責任? 請各位板友們給予一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