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是這樣的
公司前負責人為A,A跟土地及建築物持有人B租借廠房,後因該公司為閉鎖型公司在未開股東會下C變更成自己成負責人且經過經發局認可且已發函通告。
由於A與B在六月時已簽訂租貢契約中止,但A的財產以及設備仍然放置在B的廠房中但仍未繳清房租,而C九月底變更負責人通過,但前後負責人至今仍未點交該司財產。
而我在十月初時因A和B的要求(因已阻擋其他車輛進出) 下將A的公司動產自廠房中移到外面路邊停放,並已將該動產鑰匙交還給A並告知該動產停放處。過沒幾天C帶轄區警察過來說他的公司動產(指我移出去的) 遭失竊要報案,而轄區警察來了解狀況時我也主動說明該動產停放處,警察也派人到現場確認動產仍停在該處確認此案不成立。
事後C仍然對我提告侵占以及竊盜(但還沒收到小禮物) 且親自送文去地檢署。
想請問版友們說:
1. 由於公司負責人轉移,但未在第三方公證或私下財產點交簽名情況下,該公司的財產負責人是屬於A還是C?
2. 對方提告我侵占以及竊盜事項是否成立?(對方透過某種管道取得該廠區的攝影機檔案,可以證明我有把該動產移出)
3. 假設若此案不成立時,我是否可以對對方提告妨礙名譽以及誣告?
可以的話麻煩請列出法條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