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3/24 晚間11點多在新莊復興路與中華路交叉
口停紅燈,遭後車撞倒,駕駛在我的要求下才下車
查看,在我表明要報警處理後對方表示沒空便離
開,對方離開後路人來幫我把車扶起來後就走了,
事後有提 對方過失傷害罪。
107/12/04第一次偵查庭有提供報案三聯單、診斷證
明、初判表、對方欲和解的簡訊等當書證。當庭被
告不願承認有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
今天開第二次偵查庭,因為對方不承認有撞倒我,
所以檢察官針對此事要我提供直接證據證明碰撞的
瞬間,我表示當時做筆錄警察說他們會提供監視器
畫面給檢察官,可是檢察官回我警方說沒拍到,問
我還有沒有其他證據,被告表示她有同車有人能證
明我沒倒車。
事隔一年多,我該去哪裡找當時幫我扶車證人或其
他行車記錄器畫面?
請問現在的情況我能怎麼做?明明對方肇事逃逸,
卻因為我無法提供直接證據而將對方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