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朋友開小帳號tag我說我跟他在某個紅燈區
有Tag地點發文那種
他只是無聊開開玩笑
並沒有真的去
他的文章內容沒有說他去買春
只有打 舒服、被榨乾了、服務優質、昨晚很累、假日就是要桑 去清子彈
#打卡送十分鐘 這種暗示性言語
唯一比較危險的話像是他開玩笑說
希望韓國瑜當選總統後大學生去紅燈區不用錢這種玩笑
我提醒他這樣po文很危險
他已經刪文了
不過他這樣子算有觸法嗎?
在網路上說自己有去援交過算違法嗎?
他沒有誘惑別人跟他發生性交易
只是在文章內容說自己去紅燈區、林森北聲色場所
希望紅燈區不用錢 他這樣構成犯罪嗎?
我朋友會不會收到傳票呢
我之前有在下面留言反串真爽會不會有問題
提供一下當時的內文
EX:舒服 服務真棒 與某某某在-XXX紅燈區
前天晚上太累 今日再戰 與某某某在-XXX紅燈區
假日一起來清槍 希望韓國瑜當選總統後大學生去紅燈區免費 與某某某在-XXX紅燈區
不休息了 趕高鐵北上繼續爽 與某某某在-林森北路聲色場所
請問這樣有觸犯兒少法第29條或者其他法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