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各位大大
剛剛看到這個
https://i.imgur.com/W2899Jp.png
所以在想這個問題
也去翻了大法官解釋544號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44
決議是不違憲
理由如下
施用毒品,或得視為自傷行為,然其影響施用者之中樞神經系統,導
致神智不清,產生心理上及生理上之依賴性,積習成癮,禁斷困難,
輕則個人沈淪、家庭破毀,失去正常生活及工作能力,成為家庭或社
會之負擔;重則可能與其他犯罪行為相結合,滋生重大刑事案件,惡
化治安,嚴重損及公益。
鑒於煙毒對國計民生所造成之戕害,立法者自得採取必要手段,於抽
象危險階段即以刑罰規範,對施用毒品者之人身自由為適當限制。
雖以所施用之毒品屬煙毒或麻醉藥品為其規範對象,未按行為人是否
業已成癮為類型化之區分,就行為對法益危害之程度亦未盡顧及,但
究其目的,無非在運用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以嚇阻毒品之施用,補偏
救弊,導正社會於頹廢,與首揭意旨尚屬相符,於憲法第八條、第二
十三條規定並無牴觸。
但這個理由還是非常的主觀不是嗎?
或是說是一個非常萬用的回答
並不是基於實際的研究,反而像是種鴉片戰爭創傷症候群的反應
而且在解釋文中最後一段又很矛盾的承認
此法並未顧及個案之行為對法益危害之程度
也就是說實際上會出現不符比例原則的狀況
(並未對社會法益造成實質危害)
但因為維護秩序以及達到嚇阻
與立法意旨"尚屬相符" 因此和憲
因此使用"毒品"不受憲法之保障
但同樣符合條件的酒精 菸 卻又受到自由權的保障
中間的界線到底怎麼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