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甲出售A地予乙,並交付土地,
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甲死亡後有繼承人丙、丁、戊三人
丙、丁、戊是否得主張
1.甲有請求乙受領A地之權利?
2.丙、丁、戊繼承上開權利?
3.繼承之權利得作為訴訟標的?
4.在不辦繼承之情形下直接以上開權利提起訴訟請求乙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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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見解是都可以
1.就是民法367
2.就是民法1148
3.就是以債權作為訴訟標的應該沒什麼問題
4.我也覺得跟3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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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上次一個律師學長跟我說
沒辦繼承就沒有所有權
所以丙、丁、戊沒有當事人適格
想請問各位先進怎麼看?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