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各位大大好!
在12月中發生機車擦撞車禍
我們是綠燈直行
對方闖了紅或黃燈擦撞到我們
不過由於監視器畫面不完整
沒有拍攝到我們這個方向的號誌
沒辦法證明我們是綠燈直行
對方的部分只拍到是在變燈後才出現在停止線跟斑馬線之間
然後行駛到路口另一側撞倒我們
沒有完整的拍到對方變燈後越過停止線的畫面
所以初判表的結果是依現有資料尚難客觀判定肇事因素
車禍當下後方有好心騎士協助報警
並說如果監視器沒有拍清楚他願意幫忙做證
也有留下他的聯絡資訊給警員
不過警員並沒有聯絡對方來做筆錄
對方家屬在事發後還來電質疑我們為什麼撞到他的家人
說對方不記得有闖紅燈也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言語間還一直透露他有認識一些人之類的
我們不求對方賠償我們什麼
但是很怕因為畫面不完整被對方反咬
目前已經申請車禍鑑定
爬文有看到可以提供目擊證人報告
但是承辦員警告訴我們他覺得不需要
如果一定要麻煩請證人過來做筆錄
那他就只會提供證人筆錄當證據
不會提供監視器畫面
要我們自己選擇
況且我們不能證明我們不認識證人
怎麼知道證人來做的筆錄有沒有受我們影響
詢問車禍鑑定委員會之後
是建議我們如果員警不願意協助證人做筆錄
可能就要我們自己去聯絡證人
看證人願不願意用書寫的並簽名蓋章
讓我們在鑑定會議的時候帶過去試試看
不過很擔心如果不是由員警聯絡證人去做筆錄
而是我們自己聯繫證人寫證詞
會不會影響證據的效力
想請問各位大大遇到這種狀況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已經爬了一些文但是沒有看到類似的情況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