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妹的親戚先前有借錢給朋友(無奈QQ),有簽本票,發票日是2019/4,金額約47
萬台幣,本票上面資訊也有姓名、身分證號及地址,並有手印畫押,目前該人已經徹底裝
死不還錢了,所以現在我們想以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或兩者同步執行來處理,網路查詢後
還是有些問題想請益:
1.若想先以支付命令方式處理,債務人無異議之後法院會如何強制執行此債務履行?債權
人是否需再聲請強制執行?
2.承上,若債務人有異議,是否就一定要進入民事訴訟程序?通常這種民事訴訟程序應該
不會請律師對嗎?若債務人提異議後,是債權人要自己主動提出訴訟聲請還是該單位收到
債務人異議聲請即會告知雙方進入訴訟程序?
3.執行本票裁定後,對方若抗告,是否需充足抗告理由?(相較之下支付命令無需理由即
可提異議,如有錯誤還請糾正) 若對方抗告,而我的本票已經在第一次聲請本票裁定時提
供了,這樣我的債權保障該如何持續呢?
4.本票裁定成功後,執行強制執行,若對方名下無任何財產,後續可以如何讓對方履行債
務?
5.根據爬文的綜合結果,本票裁定整體較支付命令更具效率及效力(如有錯再麻煩指正),
想請教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同時執行的必要性為何呢?
問題好像有點多,麻煩大家指教解惑了,謝謝熱心幫忙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