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父於多年前幫姑姑作保
這幾年工作都會被法院扣款1/3薪資
今天終於看到法院公文了
(老人家之前都不讓小孩知道)
但公文有些地方不懂,如說明四:
「上開扣押後債權餘額,經扣繳所得款、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勞工保險保險費等第三人
因為履行公法上義務依法應從薪資債權扣減之項目,債務人實領金額不足最近一年衛生福
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開銷1.2倍及新台幣20406元時,第三人
應以前開扣押金額範圍內之金額用於補充差額發還債務人,並向本院陳報其情形。」
是說薪資低於20406元就可以不用扣款了嗎?
家父目前以計程車為業
偶爾會到外包公司上班
一年最多四季,一季都約20多天而已
年所得不高甚至都不用繳所得稅
想問問版上有沒有人能幫忙白話解釋一下
非常感謝<(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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