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作保的法院執行命令

作者: showmei (好好的 就很好)   2020-02-24 20:37:18
家父於多年前幫姑姑作保
這幾年工作都會被法院扣款1/3薪資
今天終於看到法院公文了
(老人家之前都不讓小孩知道)
但公文有些地方不懂,如說明四:
「上開扣押後債權餘額,經扣繳所得款、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勞工保險保險費等第三人
因為履行公法上義務依法應從薪資債權扣減之項目,債務人實領金額不足最近一年衛生福
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開銷1.2倍及新台幣20406元時,第三人
應以前開扣押金額範圍內之金額用於補充差額發還債務人,並向本院陳報其情形。」
是說薪資低於20406元就可以不用扣款了嗎?
家父目前以計程車為業
偶爾會到外包公司上班
一年最多四季,一季都約20多天而已
年所得不高甚至都不用繳所得稅
想問問版上有沒有人能幫忙白話解釋一下
非常感謝<(_ _)>
https://i.imgur.com/UD71s8v.jpg
https://i.imgur.com/pjMEVJV.jpg
https://i.imgur.com/Kytvxim.jpg
作者: basebo11 (bobo)   2020-02-24 20:53:00
扣三分之一後,餘額不足薪資扣繳及應代扣的健保費勞保費不足那金額,要陳報,也就是最低生活標準吧強執115之1以前是讓債務人自己陳報,現在給第三人陳報,也算是進步了點
作者: showmei (好好的 就很好)   2020-02-24 21:04:00
所以如果扣完剩不到20406就可以不用扣的意思嗎?第三人不是公司嗎?但公文是寄給債務人(不好意思真的不是很懂,如果問了什麼笨問題請見諒><)
作者: basebo11 (bobo)   2020-02-24 21:10:00
公文都有正副本,扣押至少都有債務人,債權人,第三人收受QQ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2-25 10:48:00
第三人 泛指 債權人 以及 債務人 以外的所有有關對象以比較口語方式就是:實領薪資低於20406,不得扣款超扣部分 (扣1/3薪資後,低於20406的差額),要還給債務人第三人只能上繳剩餘的部分給債權人
作者: showmei (好好的 就很好)   2020-02-25 16:40:00
謝謝樓上版友解釋,有看比較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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