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去年因工作調動的問題把房子出租,租客其實就住附件而已,因自家房屋修繕需暫
時找租屋處,既然都在同一個行政區就沒有遷戶籍的問題,雙方一拍即合就簽合約了。
最近房客突然說希望把他們家公司地址登記到我房子這邊,原因是原本他們家公司是登記
在原本的住家,但房子太老舊修繕太花時間乾脆賣掉,準備另外找土地蓋房子(真有錢...
...),問我這段空窗期能否把房子借給他們登記為公司地址,說增加來的稅他們會負擔。
但就有些問題我就不太懂了,因為我的戶籍還是登記在那棟房子,短期內我也不會搬回去
住,這樣就沒辦法作為自用住宅了吧?除了稅增加之外還會增加什麼費用?會不會有觸法
的可能?